前言:
很多职场人从来不把劳动法当作一项技能,一遇到事,瞬间就傻。还有部分职场人,什么事都不做,只会说劳动法没有用。就笔者认识的一部分大厂员工,他们现在已经把每天视频打卡跟录音取证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完成了。那些认为劳动法没有用的人,请问问自己,在没遇到裁员前,自己做过些什么?
希望各位每天哪怕花5分钟在“互联网坊间八卦”上学一点点职场技能,看一个劳动案例,笔者就可以肯定,你足以干掉80%混日子的职场人了。
近日,据企查查披露的判决书显示。原告佛山市南海中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彭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1.劳动仲裁情况。被告作为申请人以原告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年9月、10月、11月工资分别.60元、.09元、.32元。
(2)被申请人因拖欠工资和因经营不善裁员,需向申请人提供经济补偿:①未提前30天通知裁员,需赔一个月工资.96元;②工作了一年,申请人可得到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96元。
(3)被申请人支付年12月13日至年11月11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15元,并且按照《劳动法》的第八十五条,以上的二倍工资已经逾期,被申请人逾期不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的赔偿,按百分之五十计算,应赔.70元。
被告于年11月12日入职,最后工作日为年11月11日,年11月12日离职。岗位为PHP开发工程师。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告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96元。
法院查明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原告主张在被告离职时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原告须尽快支付被告工资,且原告须出具关于双方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离职证明给被告。除此之外被告不再向原告主张其他一切经济要求,包括放弃向原告主张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事项,但原告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口头协议的存在,被告对此亦持有异议,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采信。
被告于年11月12日入职,至年11月11日离职,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原告应支付年12月12日至年11月1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2元(按双方无异议的年12月12日至年11月11日的工资合计.63元+年12月份工资.94元÷31天×20天)予被告。仲裁裁决原告应支付年12月12日至年11月1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3元予被告,被告没有起诉,视为服裁,法院对上述仲裁裁决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佛山市南海中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年10月工资差额元,年11月1日至11月11日期间工资.32元予彭xx;
二、佛山市南海中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96元予彭xx;
三、佛山市南海中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年12月12日至年11月1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3元予彭xx;
四、驳回佛山市南海中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