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委托开发合同约定开发方负责开发源代码、委托方享有源代码著作权的,开发方负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即保证第三人不就该源代码享有任何权利。开发方违反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可以认定委托方取得软件著作权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
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案号()鲁01民初号
二审案号()最高法知民终号案由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二审合议庭审判长余晓汉
审判员雷艳珍
审判员詹靖康
法官助理张文麒书记员吴迪楠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济南国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43号银座赛博数码广场13楼。
法定代表人:梁淑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欣欣。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
三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俊杰,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东,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欧弗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号舜泰广场11号楼-4室。
法定代表人:徐守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磊,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慧平,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一、欧弗瑞公司与国迅公司年5月10日签订的《新风网络平台开发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于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国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欧弗瑞公司合同款项94.5万元;
三、国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欧弗瑞公司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94.5万元为基数,自年11月5日起至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国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欧弗瑞公司公证费、律师费损失元;
五、徐欣欣、王建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国迅公司的反诉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裁判时间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当您阅读至此,如果有最新的典型案例希望知产宝数据平台推送,请添加知产小管家